臨床試驗計劃結案、已無受試者需繼續用藥、進藥時藥品經確認不堪使用、藥品入庫時有效期限少於90日,試驗委託者/廠商應於接獲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60天內至臨床試驗藥局完成回收藥品程序:

  1. 清點藥品品項及數量,填寫「臨床試驗藥品回收證明」或試驗委託者/廠商制式之回收表格。
  1. 由試驗委託者/廠商親自取回藥品,或試驗委託者/廠商聯絡快遞於清點藥後三天內寄回藥品。
  1. 試驗計劃結案、已無受試者需繼續用藥者請繳交「臨床試驗藥品管理結案申請書」或「臨床試驗藥品暫停或終止申請書」。

若試驗委託者/廠商未於書面或電子郵件所訂之期限期限屆至前領回試驗藥品,應另支付保管費用。前述保管費用以試驗藥品所佔用空間45×35×20cm為一單位,每一單位每月以20,000元為計算之,未滿一單位者,仍以一單位計算。